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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最新消息 | 2020-06-17 | 點閱數: 446

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:「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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