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,依第 15 條規定,全面
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
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不論是使用
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。
任何人不得使用類
菸品(含電子煙)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
菸品(含加熱菸),最高可罰 1 萬元
國健署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「電子煙防制專區」(網址:
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444)